药品质检心得体会
有谁写过药品检验方面的年度工作总结啊
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工作总结 时光飞逝,转眼间我已经在质检部门工作生活整整一年之久。
回首初到之时,一个全新的工作环境,已然不同的工作学习方式,一下子难以适应,一路磕磕碰碰有喜也有忧。
我不否认最初并不想做质检,但我清楚“既来之,则安之”
我时刻提醒自己“做一行就要爱一行”,尽心尽力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以下对这一年的工作总结: 有幸能够成为公司质检部门中的一员, 质检科领导及同事们的帮助下, 使我能够独立完成车间的产品***片及其它原料辅料、中药饮片的各项检验,这当然少不了领导的耐心指导及同事的帮助。
从实习检验到正式成为检验员的角色转换,工作内容也相应的有所改变,我也明白不管自己扮演着什么角色,都有它独到之处,都有学不尽的知识,这一年里我是在不断学习和纠错中走过的。
很感谢领导和同事们监督、批评、指正,我一定会用心、尽力去做。
在学习检验过程中让我充分意识到自己理论知识的薄弱和经验的欠缺, 好在部长在这当中不定期对我们新员组织知识培训。
一年来,在检验一系列的片剂和饮片等产品后,所遇到一系列的问题,也更突现了自己在经验上的不足,再则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其任职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在检验过程中总不敢掉以轻心,在严格遵循检验规范的同时,保证产品按时按量完成。
在质检部的一年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也懂了很多,这也就是我一年的工作心得。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将再接再厉,不断地完善自己。
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一,在前半年中,刚开始接触到****的检验,由于操作练习的次数不多熟练程度不够,而导致试验时间过长,这有可能会对试验的结果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有些工作还不够过细,存在或大或小的毛病,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三,一些工作协调的不是十分到位,让我感觉在工作上有头无尾,有尾无身。
我想我应努力做到:第一,自觉加强学习,向理论学习,向专业知识学习,向身边的同事学习,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第二,在试验当中不断的努力提高自己的试验操作熟练度,并且还要保证工作的质量,以使自己能尽快达到和做好这一项工作的每一项要求。
第三,克服心浮气躁,做到脚踏实地,提高工作效率及主动性,不怕多做事,不怕做小事,在点滴实践中积累经验。
三.工作计划:随着检验工作的推移,待要学的也就好多,随之会面临的困难也更多,只有不断地去学习新知识,做到虚心求教,不耻上问,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会严格再严格要求自己。
工作上认真,细心,谨慎。
做到认真负责,精心检查。
通过这一年工作,不管这结果理不理想,接下去自己会跟以前一样认认真真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积极配合领导下达的工作,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
同时希望公司能够多提供我些锻炼、培训的机会,以至可以早日真正的融入质检这个团队。
总结人: 时间: 年 月 日
怎么做好药品质检员
药品质检员也就是QC叫质量控要好好学习你所做药片典中的内容,特别是药凡例及附录。
要认真学习并执行你们质量部定的操作规范,自己不能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要做好相关检验记录和仪器使用记录。
认真做好检验,做出结果是多少就是多少,不能胡乱更改结果。
这些是本分。
然后要学习你们的相关质量体系、GMP等文件。
提高自己的检验准确度和速度。
您好
请问一下就是药厂质检员QC主要是做什么
然后要自己会一些什么技能
药品质检员岗位职责【篇一:质检员岗位职责】质检员岗位职责一、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公无私地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检查,真实及时地作好相关记录。
按期向公司作出工作汇报,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检查公司各岗位人员是否按时到岗并是否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忠于职守。
三、查食堂对食品卫生“五四制”的执行和对公司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食堂食品质、价、量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检查公司的物资采购、食品加工、食品售价、餐具消毒等工作是否按照工作程序进行。
四、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状况和重大任务的完成进度及质量状况。
五、熟悉公司员工处罚条例的各条规定,对有损工作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以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纠正错误的目的。
六、掌握市场物价信息,监督检查公司物资进购质价状况。
七、恪尽职守、尽心尽责、走动管理,深入工作,不主观片面,定论重事实、有依据。
八、认真及时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化验员岗位职责一、负责公司食品卫生检验工作,确保客人和员工饮食就餐安全。
认真检查督导各部门食品卫生、水质、用具清洗等工作。
二、负责办理更换有关部门食品卫生许可证,与防疫站联系学员卫生知识培训并办理证件。
2⑹
怎样收集药品质量信息和分析
一是必须弄清药品质量信息所包含的内容,也就是要弄清收集什么。
药品质量信息分为企业外部信息和企业内部信息。
企业外部信息包括:1、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及行政规章制度等到法规;2、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3、市场情况的相关动态及发展导向;4、供货方、顾客方、竞争对手的相关质量信息。
5、药品供应单位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及质量保证能力。
企业内部信息就是企业内部进、存、销各环节围绕药品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各个方面形成的数据、记录、报表、文件等;\ 二是要掌握收集质量信息的方法和渠道,就是要弄清怎么收集。
一是对企业外部信息,主要通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网站、中国食品药品网、中国医药报刊、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媒体以及本店的顾客意见簿收集与本企业经营药品有关联、对产品质量管理或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影响的信息。
特别是在对供货方资质收集、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审核中更应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按照应审核的内容进行认真收集;二是对企业内部信息要从药品质量的验收、养护、陈列、销售、处方调配、药品拆零、特殊管理药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管理制度执行中形成的数据、记录、报表中收集,。
\ 三是对收集的药品质量信息进行认真整理分析、并加以运用指导本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就是如何利用这些药品质量信息。
企业收集质量信息的目的不是保存,而是充分利用好质量信息,例如:收集到药品质量公告、稽查通报后,就进行质量内审,自查本企业是否经营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并提出处理意见,提示采购经营风险,供进货评审时作为参考依据,以便作进一部的调整。
\ 四是把药品质量信息管理资料按时间、类别进行整理编制目录后归档保存,以备随时查找。
\ 总之,要做好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必须在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好药品质量信息的广泛收集、认真分析、运用指导、整理归档四个环节的工作。
药厂质检部的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先分清各种化学用品的主要性质和用途,不同的化学药品要分开,还有就是要细心。
药品的质量必须具备几个条件
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抽 样。
检 验。
复 验抽 样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抽样工作时,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两名以上药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完成。
抽样人员必须接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药品监督部门组织的抽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派遣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药品监督人员证件。
第十一条 执行任务的抽样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申报的新药或者新产品的研制情况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被抽样单位应当协助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并根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生产记录、药品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抽取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配制记录、制剂检验报告书、批配制量、库存量和使用量,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购销记录、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使用量和采购记录、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 (五)药材经销商被抽取的药材的来源或者产地凭证、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购销记录等相关资料;(六)其他被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提供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由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抽样人员对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料负责保密。
第十二条 药品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药品的现场进行,被抽样单位应当派专人协助抽样。
抽样地点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的特点确定,一般为药品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仓库,药品经营企业的仓库和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药品医疗机构的药房和药库,以及其他认为需要抽样的场所。
第十三条 药品抽样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进行,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加强抽样的针对性。
抽样操作应当规范、迅速、注意安全,抽样过程应当不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
第十四条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检查药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药品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是否印有规定的标志等。
同时,应当核实被抽取药品的库存量。
第十五条 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药品封签”(样式见附件一〔略〕)将所抽样品签封,据实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样式见附件二〔略〕)。
“药品封签”和“抽样记录及凭证”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抽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经营、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五)应标明而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六)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七)超过有效期的;(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九)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十)生产、配制药品使用的辅料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十一)不按照现行法定质量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擅自生产的;不按照现行法定质量标准擅自配制的;(十二)未经许可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加工的;(十三)超越许可范围生产、配制或者经营药品的;(十四)无生产或者无配制批记录的,批发经营无购销记录的,零售经营无购进记录的;(十五)质量检验不合格仍销售或者使用的;(十六)无相应的药品生产设施或者药品检验设备,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十七)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者无合法进货凭证的;(十八)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检验的。
针对上述情形可以抽取适量样品作为查处的物证,不需要对该批药品进行检验。
编辑本段第四章 检 验 第十七条 抽样人员完成抽样任务后,应当及时将所抽取的样品移交给承担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核对被抽取的样品与“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所记录的内容相符、“药品封签”完整等情况下予以签收(统计表式见附件三〔略〕)。
第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法定质量标准检验,25日内完成检验;检验周期超过25日的,应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并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
特殊情况须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药品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质量标准尚不能全面有效控制药品质量的,可以根据监督需要增加检验项目或者检验方法;如需修订质量标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抽查检验的样品必须按规定留样。
第二十一条 药品检验机构在发出抽查检验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抄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药品检验机构。
第二十二条 凡抽查检验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应当在发出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同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在3日内转告该企业。
第二十三条 对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药品,应当跟踪检验3批。
在对生产该不合格药品的生产企业跟踪时,如该品种1年以上暂不生产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当该品种恢复生产时,必须书面报告本辖区的药品检验机构,由该药品检验机构对恢复生产后的前3批药品进行跟踪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本所上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统计表式见附件四〔略〕)和抽查检验不合格药品情况(填报表式见附件五〔略〕)上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于每年7月30日前将本辖区上半年度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抽查检验不合格药品情况和抽查检验工作总结上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抽查检验不合格药品情况和抽查检验项目评估报告上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同时抄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应及时汇总、整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各级药品检验机构上报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必须准确、规范、及时,不得隐瞒或者篡改。
编辑本段第五章 复 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验申请(申请表式见附件六〔略〕);逾期申请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复验申请应当向《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其他药品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复验申请。
第二十八条 收到复验申请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申请复验的条件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二)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三)申请复验的样品不是原药品检验机构的留样;(四)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五)其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药品质量标准规定不宜复验的。
第二十九条 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用原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的留样进行复验,并自受理之日起25日内作出复验结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检验费收缴办法交纳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