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培训心得体会
求“电力抄表核算收费员技师技术专业总结”例文
为此,抓好基层供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是一巨而的任务。
基层供电所多职工是在农村电中国体制改革期间由各个农村电管站转过来的农电工,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们的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知识、业务工作能力等相对较弱。
企业以针对这种现象在制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在基层供电所农电工作岗位上工作多年的农电工,了解他们到底缺少哪一方面的能力,对企业在职工教育培训方面有哪些需求,再针对他们的具体情况制定全局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计划并有条不紊地进行相应的实施培训以全面提升的他们的综合素质。
县级供电企业基层供电所在进行职工教育培训的过程中如何明确职工的职责,每一个职工如何去很好的履行自身的岗位职责呢。
在实际的职工教育培训中,对任何一个农电职工而言都存在一个教育学习与培训的过程,需要通过不断的学习与实践,在农电的生产实践中不断总结与提高,才能真正实现其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的整体提高和整个基层供电所组织的执行力的提升。
在通常情况下,我们把县级电力企业和供电所进行的各项教育培训看作是业务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培训,这是因为我们可以把供电所在农电工作中的所有为完成电力工作如抄表、收费等电力营销业务和农村电中国的检修、运行、消缺等工作所进行的任何知识和技能都归结为农电业务知识和生产技能,县级供电企业在对基层供电所职工的教育培训的计划和实施也是将重点放在这些方面。
然而事实上,对于基层供电所员工而言其综合能力的提高还应包括:接受与理解各项工作的能力、独立完成各项农电工作的能力、团队合作的能力、自我总结与提高的能力这四个方面的能力。
那么基层供电所在教育培训中如何提升职工的综合能力呢
一、县级供电企业基层供电所要培养职工接受与理解工作任务的能力。
农电工作的对象是广大农村的老百姓,工作的范围往往是大山深处的配电线路和各个分散的农村山寨,如果职工接受与理解工作任务的能力不强,将会导致在生产现场出现各个问题时应变能力不强或因为材料、工具准备不足而影响工作。
为此接受与理解工作任务这种能力的培养要通过平时的日常工作安排中加以引导和训练。
最初可以采用下达工作任务复述的方式进行,逐步形成所长与职工之间的表达方式达成共识,从而帮助职工能够快速正确地理解所所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供电所所长在布置生产任务时也要注意提高自身的表达方式,尽可能简洁、准确、无误,如果感觉自己表述不清时要重复表达说明,直到职工弄清理解为止。
例如供电所所长在安排某一条线路进行抢修任务时,要求把线路的名称、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安全措施、工作票以及车辆、材料、人员等交待清楚,并要求工作负责人复诵。
出发前工作负责人与职工一起检查所带的工具材料等是否齐备,是否真正理解了今天的工作任务。
二、县级供电企业基层供电所要培养职工独立完成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
在基层供电所的许多日常工作中都是由职工个人独立去思考、去工作、去完成的。
如抄表、催收电费、线路巡线等工作,在这些看似“简单”的工作任务,要求供电所职工必须要具备独立完成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如职工独立到大用户去催收电费,那么这个职工要具备熟悉电力行业的电价政策、与用户沟通的技巧等能力以及坚强的“三千”精神,才能圆满地完成电费催收到位。
从目前各个基层供电所的多数员工来说都具了有这种独立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尤其是在农村电中国工作多年的老职工更应如此。
但是近几年新参加农电工作的新员工――即八十年代后的年轻人在进行农电工作时,就缺乏独立完成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
为此,基层供电所要加强对他们进行业务知识和生产技术方面的培训,一方面要积极鼓励他们在工作岗位上通过自学逐步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
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安全学习、岗位培训、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通过独立完成业务技术工作来提高他们的能力。
还可以采取师傅带徒弟的办法,让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老职工与新职工签订师徒合同,“手把手”地对他们进行一对一的“传帮带”教育培训的形式,在生产实践活动中逐步培养新职工独立完成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县级供电企业基层供电所要培养职工团队合作的精神和能力。
团队合作是一种为达到既定目标所显现出来的自愿合作和协同努力的精神。
它可以调动团队成员的所有资源和才智,并且会自动地驱除所有不和谐和不公正现象,同时会给予那些诚心、大公无私的奉献者适当的回报。
如果团队合作是出于自觉自愿时,它必将会产生一股强大而且持久的力量。
在基层供电所中是将各个独立的职工组织成电力企业最基层的组织机构,大家都具有共同的强烈欲望和明确目标――即搞好供电所片区人民群众安全可靠的供电工作,并且能从日益增进的工作热忱、丰富的想象力和知识中获得明确的利益――即企业的快速稳步发展、自身技术水平的提高、个人经济收入的增长。
但是在供电所这个团队中由于有的职工未必具有相同的强烈欲望和明确目标,所以基层供电所必须加强团队合作精神和能力的培养,以便使职工更努力于使团队成员不断地为企业努力工作和无私的奉献。
并对这些成员明确工作的目标,在于充分激发全体职工的智慧,并将这种智慧汇集成一股实现目标的合力。
基层供电所在进行教育培养团队合作的精神和能力时,要把忠诚、能力、积极的态度、为企业多做一点点工作的精神以及信心、意志力等作为培训的重点工作来抓,对供电所的所有职工要抓好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开诚布公,互相交心,做到心心相印,毫无保留,让员工产生强烈的凝聚力,互相合作、互相帮助,让整个团队像一台机器一样,有条不紊地和谐运转,为完成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四、县级供电企业基层供电所要培养职工具备自我总结与提高的能力。
供电所的职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要善于自我总结与提高,只有在不断总结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自己,才能达到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一般来说总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历史的、前人的经验教训,借鉴前人成功的经验,吸取前人的教训,以便达到改进自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
例如,在农电线损管理工作中本供电所以前采取了哪些降损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线损出现波动甚至反弹升高了,是什么原因
我们怎样去改进降损的思路和改进降损的措施,只有在借鉴前人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才能提高自己的水平和能力。
另一种是总结自己前一段时期的工作,从中自己的成绩和优点继续发扬光大,同时也要找出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甚至缺点和错误,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例如,今年元月中旬以来,xx省遭遇了五十年一遇的严重冰灾,全省大部分地区遭受到严重的影响。
我们所在的区域由于冰凝天气覆冰严重导致许多农村配电线路发生倒杆、断线的现象,许多配电变压器遭受到严重的损坏。
我们就要认真地总结广大供电所职工如何面对冰灾,积极投入到抗冰抢险的各项工作中,圆满地完成了各项抗冰抢险任务先进的经验、先进的事迹,为今后进一步搞好农电工作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教训。
同时也以总结不足的地方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以便在今后诸如发生洪水灾害时电中国遭到破坏时我们怎样有组织地、快速地、安全地抢修,在最短的时间尽快地恢复供电。
总之,县级供电企业基层供电所在职工的教育培训中,不仅要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业务知识、技术水平和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还要提高职工接受与理解各项工作的能力、独立完成各项农电工作的能力、团队合作的能力、自我总结与提高的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完成企业下达的安全生产、电力营销等各项生产任务
为什么要加强生产一线员工实操技能培训
前言:技能人才是电力企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近年来,广东电网公司经历了一系列改革,人才结构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出现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出现了一线技能人才严重不足,针对这种情况,对一线技能人才的培养,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是公司人才战略的重中之重。
在具体工作中,科学创新实践、多措并举,强化一线员工培训与培养,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增强了公司核心竞争力。
1.技能人才队伍现状 近年来,公司由于经历主辅分离,广深分离,农电体制改革使人才结构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人才流动和人才流失比较大,出现人才结构不尽合理,战略性新兴业务单元人才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应用型技能人才储备不足,冗员与结构性缺员现象并存,特别是出现了通信、调度、变电、配电等一线技能人员严重不足的现状。
一线员工素质偏低、整体技能水平不高,技能人才断层现象严重,这已成了公司的主要“短板”。
2.企业对技能人才的要求 安全生产、优质服务是电力企业的生命线,活跃在生产一线的员工,其扎实的岗位技能是电力企业安全、优质的基石,也决定了电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技能人才是电力企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对一线技能人才的培养,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是公司人才战略的重中之重。
3.技能人才培养对策与创新实践 公司以加强班站长队伍建设和班组素质技能提升为主要措施,全面提升班组人员素质能力与技能水平,切实加强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生产一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企业快速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保障。
近年来公司对一线人员在培训经费上帮扶,在培训政策上倾斜,在培养方式上不断总结创新,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公司特色的有效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3.1技能人才培养思路 加大培训资源向县级子公司倾斜、向一线班组倾斜力度,以持证上岗促业务技能培训,以职业技能竞赛促岗位成才,着力提升技能人员岗位胜任能力。
重点开展生产班组长业务技能轮训,围绕岗位培训规范推动个性化培训,提升一线员工适岗能力。
公司在一线技能人才的培养思路上一直注重四项基本原则。
3.1.1服务性原则:培训的职能是为各部门和员工服务,即培训要服务和支持各部门工作需要和员工成长发展需要。
3.1.2实用性原则:培训要明确对象和目的,在内容上注重实用和适用,秉承:“干什么,学什么。
缺什么,补什么”的思想,而不是个人兴趣导向。
3.2技能人才培养标准、机制 3.2.1印发技能专家选聘工作方案,公开选聘技能专家。
该方案的出台,进一步拓展公司技能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促进优秀技能人才留在基层,立足岗位成才。
3.2.2技能人员评价项目通过验收 通过岗位职责分解、问卷调研与访谈、专家交流评审等,最终形成了公司技能职系(生产类、营销类、通信类、物流类)42个班组247个“岗位胜任能力模型”,以及与“岗位胜任能力模型”对应的技能岗位胜任能力评价标准,解决了公司技能人员缺乏能力管理标准的实际问题. 3.2.3发布技能人员岗位培训规范 技能人员岗位培训规范从一线技能岗位实际出发、自下而上倒推培训需求,促使技能人员岗位培训规范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目前,技能人员岗位培训规范涵盖了公司现有的全部技能岗位,包括变电、输电、配电、营销、调度、通信、信息、物流等8大序列共42类班组。
3.3技能人才创新培养方式和成果 3.3.1大力开展一线人员准军事化培训 为锻炼一线班组队伍,增强团队意识,培养“令行禁止,严勤细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提升班组技能和执行力,保障安全生产,大力开展一线人员准军事化培训。
准军事化培训项目包括一线人员军事化训练、团队建设与执行力提升训练、人员行为规范培训、物品定置规范培训和“十个规定动作”培训,通过军事化的训练,将服从执行、规范作业、克苦克难等要求,内化成员工的行为习惯,自觉应用到生产班组的日常管理和现场作业,有效提升了班组长队伍的履职能力。
3.3.2县级子公司生产班组长素质技能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准军事化训练、班组5S管理、绩效管理与班组团队建设、生产班组一体化手册、班组长施工现场风险管制等。
通过培训,培养一线员工“令行禁止、严勤细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提升了县级子公司生产班组长素质技能水平,提高了基层班组团队精神和员工执行力,促使他们更好地成为懂技术、会管理、善于带班的“四会”一线直接指挥者和管理者。
3.3.3加强高技能人员培训 高技能人员培训以着力提升一线技能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为目的,重点就网公司对员工队伍建设的最新要求、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电网运行的新技术新技能等内容进行培训,采取课堂面授、双向交流、实操演练、参观考察等方式开展培训。
充实的课程内容和丰富的教学活动,促使学员开阔视野,提升技术技能水平,增强适岗能力。
4.结束语 由于强化了一线员工的培训与培养,员工对安全生产理念有了新的认识,业务技能和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员工岗位技能得到增强,岗位知识得到提升;员工服务意识显著提升,优质服务行为不断深化,牢牢树立“你用电,我用心”的服务意识;员工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凝聚力进一步增强。
公司生产安全和质量不断提高,平稳过渡了农电体制改革、阶梯电价改革、迎峰度夏,实现了全年安全生产零事故。
电厂化学水处理的流程。
供电所所长岗位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供电所全盘工作。
三、负责全所职工思想教育、安全及业务技能培训和供电区域的优质服务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高、低压电网线路设备安全生产及供电所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为供电所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五、负责编制辖区高、低压电网建设、改造规划方案及线路设备检修工作计划的制定。
六、负责供电所用电营业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和抄核收工作标准,按时回收、上解电费和管理费。
七、负责供电所各项工作任务的检查及考评工作。
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谈谈你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的认识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为您 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的政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
。
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 、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权地方化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
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
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
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
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
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
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
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官素质不高 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颁布以前。
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
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
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
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
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
二是任命格次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够高。
而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际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
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
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
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 四) 审判方式不科学 1.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
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2.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
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
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
3. 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
而过去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理,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
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五)“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
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
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
(六)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
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
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
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
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二、关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实现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
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
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的组织方式、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
首先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
同时还必须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体制,让司法机关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上的依赖,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1)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
地方不再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
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
(2)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
中央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最高人民法院和的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中级人民法院和的管理权。
(二) 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 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
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
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
二是要完善培训机制,实行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
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
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三) 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 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
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
改变现行中的审判集体负责制,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
同时还要确定法官独立审判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且对违反该行为规范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审判是在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前提之下实现的。
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四)切实解决“执行难” 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审判的正义、高效、有序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和新机制,设立独立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组织进行集中执行;确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
各级法院还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规范执行程序和秩序,对秩序中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增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执行救济,提高执行的公信度。
(五)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治司法腐败 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的新闻舆论素来以正面报道为主,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司法腐败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认为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1.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力度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虽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不够理想。
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
由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及裁判不公问题较为严重,因此要求加强人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的呼声较为强烈。
我认为,强化人大的监督确有必要,但是,人大的监督应是整体、抽象、一般的监督,即透过一个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现象,发现问题,进行调查,以利决策;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
在具体操作上,人大不应该过多地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要求听汇报、调案卷,甚至提出处理意见。
即使是对个案的监督,也主要应是事后的监督。
如果人大的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院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裁决人的地位,干涉了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正当审理,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而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干扰或剥夺;无疑是不可取的。
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指示。
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有利于从宏观政治角度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愿,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2.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
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
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判的,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
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有过错的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
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知错不纠,导致错判的,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的法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
区分错案性质、过错程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
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强化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它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互相制衡,这种制衡,不仅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同样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落实。
监督仅仅出自内部是肯定不够的,如果缺乏来自外部的、直接针对个案的监督,并不足以保障当事人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应当触及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对少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吃、拿、要、卡、贪、占等行为应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改变目前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局面。
4.加强和规范舆论的监督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所谓舆论监督,是指舆论界(主要指新闻界)利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报道、传播、评论,以行使监督的权利。
西方一些国家将舆论监督视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种权力。
近年来,国外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大多是被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如美国的“伊朗门”事件、日本的利库路特案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
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司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审判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着各种庭前、幕后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应该公开的审判活动变成了一种“暗箱操作”,新闻舆论监督可体现为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案情,使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法院的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这对司法就是一种约束,可以防范司法人员暗中弄虚作假,任意枉判。
,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我们在肯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过滥的渲染性报道的负面影响。
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正面作用,必须使其规范化起来。
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过滥的渲染性报道又可能造成对司法活动的不公平影响。
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
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遏制和减少其监督过程中的非规范行为,以避免其产生错误的导向,干扰司法独立。
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强化监督机制。
尤其是随着法官独立审判和实行责任制的实施,法官权力进一步扩大。
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司法腐败。
但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乱干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行为,不仅不是正当的监督,而且是违法的,应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