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放管服学习心得体会
车管所业务归档岗总结
强调服务、检查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主要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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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
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
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
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
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
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
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
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
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
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
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
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驾考满分教育心得体会
驾照满分学习心得体会篇一:满分学习心得体会本人从XX年月XX日到XXXXX机动车驾校参加汽车驾驶证满分学习,通过参加XXXXX机动车驾校的安全学习培训班,通过参加理论学习,使我懂得了不少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在驾校各位教官的耐心认真的讲解下,使我看到了违章驾车发生事故后的惨苦及后悔,更使我暗下决心,今后驾驶汽车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行车中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条条框框来操作,好好驾车。
通过理论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驾车时不得随意变更车道并占用应急车道。
驾车时不得打手机,不系安全带,不乱闯红灯等等一切交通陋习要改掉,要做到在驾车中礼让斑马线,在堵车中要按序排队通行,停车要有序停放,并文明使用车灯,及认真遵守交通信号等等。
这些好的文明交通行为。
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座车出行时,经常会看到公路两旁树立着高大醒目的交通安全牌:“十次出事十次快”,“酒后严禁驾车”,“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注意交通安全”等等。
这些语重心长的话语,也许当时的人们对此理解并不深刻,但对于参加学习培训和从事车辆驾驶的我来说,理解更透了,感触更深了。
回想以前交通事故,哪一起不是车速太快引发的,哪一次不是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真是“车祸猛于虎”啊。
安全驾驶,就是要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开文明车,行文明路,以实际行动争做交通安全、文明行车的模范,做一个懂法守法的驾驶员。
通过参加满分安全驾驶学习,使我懂得开车尽量要慢一点,并且要
驾驶证扣了12分,学习七天每天要学习多久
车管所的工作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群众性较强的工作,车管所工作开展的好与否,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关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机动车拥有量猛增,车管所的各项业务量大大增加,任务也越来越重。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以及三基工程建设步伐的加快,对车管所工作的要求标准也越来越高,如何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提升服务水平,对每个基层车管所都是一个新的课题。
为此,根据我县的车管所工作实际,谈谈对提升车管服务效能的认识。
\ 一、2011年车管所工作回顾\ 今年来,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衡量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的根本标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深化“三基”工程建设, 推进“三项建设”。
使公安车管部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实现了车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出了人民群众满意公安车管队伍。
\ (一)、加强队伍行风建设,提高民警素质。
队伍建设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保障,通过加强车管部门的队伍建设,促进业务工作的开展。
\ 1、继续深入开展教育整顿活动。
严格按照教育整顿的工作要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整顿思想,整顿作风,整顿纪律,使车管民警的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知识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进一步严格。
在深入开展教育整顿活动中认证做好方案、学习计划,把集中学习与自学紧密结合起来。
认真组织民警学习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开展专题大讨论,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查摆、剖析存在问题,建立学习园地,每位民警撰写心得体会张贴在“学习园地”上,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 2、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教育整顿活动,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推进车管社会创新工作。
大力整顿队伍思想、作风和纪律,强化素质教育训练,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深入整改执法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力、乱收费等突出问题,逐步消除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影响规范执法的阻力和障碍,改善公安车管部门形象,促进警民关系和谐。
\ 3、建章立制,实行制度化管理。
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
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服务态度差的现象发生,确保了公安交警与车管部门良好的窗口形象。
\ 1、实行一站式服务,认真服务群众。
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服务、延时服务、告知服务,为群众节省大量的时间、财力和物力。
例如推出限时工作制,最快速度办好每件事,不让群众多跑一趟,多等一分钟。
\ 2、加强硬件建设,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车管所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力量办理业务,提高工作功效。
及时购置使用新系统和配套办公设备,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 3、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将车管服务下乡与政府“农事村办”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服务和政策送到农村,解决农村地区群众办事难的问题,化解各种难点问题。
\ (三)、实行阳光作业,警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在日常工作中,制定一整套机制,推行责任倒查制度,给人民群众更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民警的工作行为。
主要措施:1、完善管理制度,推行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车管所所有管理制度都在办公场所墙上悬挂,实行警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同时安装监控设施,督促民警和工作人员接受双重监督;2,把牌照管理选号的主动权交给车主,实行阳光作业,消除了群众对号牌工作存在疑虑心理;3、公开各项收费标准及收费批准机关的文号,让群众明明白白交费,做到每项收费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 4、聘请当地政协委员或群众代表为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开展警务评定。
准备定期举办警营开放日,扩大宣传面,让群众更多了解民警工作艰辛,赢得群众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提升民警形象。
\ 二、当前车管所面临实际问题\ (一)、警力不足制约车管所工作发展的问题。
车管所业务工作量递增与警力不足的矛盾进一步加剧,由于机动车逐年快速增多,业务不断增加,民警工作压力的增大,疲于应对窗口工作业务,下乡为群众上门办证服务无法正常开展,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车管所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 (二)、资金制约基础设施投入问题。
当前的办公设施无法满足业务量的快速增长需求。
如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档案密集柜,均需不断投入资金增添维护或更新换代。
受办公经费限制,许多设施无法添置改进投入使用,如随着窗口和受理业务点的增加,网络运行速度变慢,甚至频发故障,影响了办事群众的情绪,增加了窗口民警的压力。
\ (三)、车管所业务规范化管理与便民服务问题。
车驾管业务流程现代化管理与群众认知水平的矛盾。
随着车驾管业务流程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升级,实行网上办公,却与群众的实际认知水平拉开差距,发生矛盾,在规范管理上存在难适应、难协调的矛盾,方便管理却不便民,出现两难问题。
例如不少山区群众受其自身经济条件限制,文化水平较低,对电脑生疏,法律知识了解又不足,而车辆注册需要办理很多的法定手续,材料缺一不可,要经过多个岗位,多道流程。
考取驾照参加科目一、二、三、要间断进行。
虽然办证厅设置了咨询台,流程图及各项便民措施规定,但群众总觉得太繁琐。
部分群众对电脑上机操作非常生疏,科目一的考试无法进行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这些群众情绪易激动,从而造成群众对车管所工作的误解,甚至有认为考试麻烦而去办理假证的情况发生。
\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操作盲区。
在实际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盲区”给工作带来的一定影响。
如:临近报废的车辆能否办理转移登记,未见明显规定,在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车辆逾期检验,根据不同车型相应的细化处罚标准不明;机动车已报废解体,因原有违章是否先进行处理问题尚未明确,致使车辆报废期限却因违章未处理而无法办理注销登记;对车辆报废企业,培训学校以及农机部门办理“大吨小标”如何监管,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现行车辆登记的《公告》与市场实际不符,存在一个车型多个参数,或车辆已生产销售而《公告》迟迟未到;机动车保险不足(如仅剩一个月的保险期限)检验合格标志能否正常一样核发等问题。
\ 三、创新管理理念,提升车管服务效能的对策与措施\ (一)、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1、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完善车管所各项制度。
通过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限时办结制、改变民警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
\ 2、从优待警。
建立民警的定期体检和心理咨询机制。
关心民警身心健康和了解民警的思想动态,及时帮助民警的释放心理压力,保证民警的休息日,切实维护好民警正当的权益。
\ (二)、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车管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当前基层车管所硬件设施建普片不足的现象,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大力加强车管所建设,增添必备措施,使之适应现代的发展和公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服务经济和社会的需要。
加大基层车管所设施的投入,改变以往车管大厅空间狭小,设备陈旧老化、运行不畅的状况,使之成为沟通人民群众,规范执法服务,提高车驾管业务,服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车驾管业务法律法规的窗口平台。
\ (三)、不断优化车管业务规范化管理与便民服务措施。
车驾管业务管理水平升级的同时,解决群众的实际认知操作困难,可选择变通方法,例如针对山区群众对电脑生疏,无法进行科目一的考试上机操作,可选用笔试进行,同时完善监督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考试做到严格把关,不出管理漏洞,这样就符合群众认知的水平实际。
\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决策,进一步解决基层车管所实际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例如助力车等车辆管理问题;“大吨小标”此类车的产品与《公告》不符,在注册前应实行此类“车辆召回”等规定,因及时出台或完善便于操作的指导性等法规。
\ (五)、多部门协调合作,不断形成社会联动机制。
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推动车管所工作的社会联动机制。
如:车辆报废等管理方面应由政府牵头,强化安监、经贸、交通、工商、税务等各部门与公安协调管理,制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和管理措施,多渠道的杜绝报废车“废而不死”的现象。
谈谈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车管工作
(天津市勘察院300191)摘要:天津市勘察院作为国家行政部门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对于车辆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车管工作与人民群众和经济建设关系密切,涉及到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
本文就对于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车辆管理工作展开讨论。
关键词:行政机构;车辆管理;制度管理;人事管理;安全管理天津市勘察院作为机关事业单位,也配置了数量不等的各类车辆,以服务单位的各项经营业务活动及涉密安全的各项需要。
车辆管理工作,顾名思义,也就是包括了对于车辆使用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统筹管理,后勤部门的管理,以及车辆安全和保卫等方面来进行深入剖析,方便读者能更好的了解机关单位车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1.机关单位车辆使用的管理现状在新形势下,随着机关单位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政府收紧政策的压力,机关单位车辆使用管理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各项工作任务很重,目前存在的车辆管理问题也有很多。
如:驾驶员个人素质参差不齐、人车资源配置不合理、车辆燃油消耗缺少督导管理、汽车修理费用缺少有效控制、车辆安全工作缺乏管理意识等。
针对以上情况,这就迫切需要一种行之有效的车辆管理办法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2.加强对机关单位驾驶员的管理
车身改色后到车管所申请有些什么手续
难不难通过
提前准备好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缴清车辆改色前的罚款由于变更车身色的登记手续,需要变更原车登记资料,及更换原车行驶证,相当于再办理一次“新车登记”。
因此,变更车身色之前“旧车”的违章罚款,是不允许延续到“新车”的,车主一定要缴清罚款之后才可以办理变更车身色手续。
● 车身改色很酷,但还得注意一些“禁区”虽然现在交管部门放宽了对车身改色的管理限制,但并不是说车身改色可以随心所欲。
假如你想为爱车改比较酷的颜色,那么就要注意下面这些“禁区”了。
1、车身颜色不能和特种车辆相同和相似这里所说的“特种车辆”,是指警车、消防车、路政执法车、救护车等车辆。
车主为车辆变更车身色时,不能模仿这些特种车辆的配色和花纹。
2、贴膜改色不能超过车身面积的1\\\/33、车身颜色不能超过三种“撞色比较潮,要是我帮车子喷好几种颜色,可以吗?”不好意思,不可以。
虽然没有在相关法规里找到有关车身颜色数量的条文,但实际情况是,车管部门并不允许车身喷涂三种以上颜色。
总结:改色申请的流程并不复杂,可以先为车辆改色,然后提前跟车管所预约好申请时间,再按约定时间段开车前往车管所办理。
而更稳妥的方法则是:改色前先到车管所咨询所选颜色是否被允许变更,得到确定答复之后再为车辆改色,然后预约时间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车身色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时间不长,车管所效率高的话,半小时不用就能全部搞定了。
建议你,挑选一个工作日的时间,备好资料,前往车管所办理。
我是驾校的业务员,到年底了,需要写工作总结,我是跑车管所,和运管处业务的。
希望大家给我点建议。
一。
总结出一年做的事,二,明年要做的事,三今年做的事有哪里不理想,明年打算怎么改正,就是自我批评。
车管所查验工作管理制度
1法律规定车辆年检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2年检分类初次年检机动车辆为了申领行驶牌照而进行的检验称为初次年检。
初次年检的目的,在于审核机动车是否具备申领牌证的条件,年检的内容为:1、是否有车辆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进口车辆的商检证明),车体上的出厂见样标记是否齐备。
2、对机动车内外轮廓尺寸及轮距、轴距进行测量。
测量的具体项目是车长、车宽、车高、车厢栏板高度及面积、轮距、轴距等。
3、按技术检验标准逐项进行。
合格后,填写机动车初检异动登记表,并按原厂规定填写空车质量、装载质量、乘载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
车辆年检合格标志定期年检内容1、检查发动机、底盘、车身及其附属设备是否清洁、齐全、有效,漆面是否均匀美观,各主要总成是否更换,与初检记录是否相符;2、检验车辆的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灯光、排气及其它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要求;3、检验车辆是否经过改装、改型、改造、行驶证、号牌、车辆档案所有登记是否与车况相符,有无变化,是否办理了审批和异动、变更手续;4、号牌、行驶证及车上喷印的号牌放大字样有无损坏、涂改字迹不清等情况,是否需要更换;5、大型汽车是否按照规定在车门两边用汉字仿宋体喷写单位名称或车辆所在地街道、乡、镇名称和驾驶室限坐人数;货车后栏板(包括挂车后栏板)外侧是否按规定喷写放大2~3倍的车号,个体或联营户的汽车,门的两侧是否喷写有个体字样;字迹要求清晰,不得喷写单位代号或其它图案(特殊情况需经车管所批准)条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后,方予检验:1、车辆状况与行驶证、档案记载不符者;2、号牌、行驶证破损不全、字迹不清或自行仿制号牌者;3、车辆改装、改型、技术改造未办理审批和变更手续者;4、未按照规定喷写单位名称和号牌放大字样者;5、不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者;6、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和保险者。
手续1、车辆单位或车主需填写机动车年度检验表,并按照当地车管所规定的日期,送指定地点进行年检。
车辆检验合格后,车辆管理机关在行驶证和机动车年度检验表上加盖(**年**车管所检验合格)印章;2、长期在外地执行任务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车辆,由车主提出申请,报经原籍车管所委托驻地车管所代为检验。
检验后,将检验结果通知原籍车管所;3、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车辆,应事先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延期。
其它规定1、年检的不合格车辆,应限期修复,逾期仍不合格的,车管所应收缴其行车牌证,不准再继续行驶;2、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也不准转籍;3、符合报废条件或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车辆,不予检验,并收回牌证,注销档案,予以报废。
验车手续(私户):1、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保险单3、委托书验车手续(公户):1、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保险单3、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4、单位申请书(加盖公章)5、委托书3具体流程第一步:尾气检测先排好队,到收费窗口交检测费,等候上线。
检测前会有工作人员进行初检,主要是核对发动机号与行驶证是否一致,再简单看看外观、车况等,然后填写尾气检测表。
检测时,由检测员开车上线,一般新车都很容易过关,拿到合格的尾气检测表就可以到窗口交钱领尾气合格标。
如果不合格,需要到汽修厂调试后重新上线,当然要再交一次检测费。
第二步:查违章查询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表”,可凭行使证领取。
填好表中事项交工作人员查询有无违章记录,没问题的表上会加盖“已核对,可验车”章,有违章的,拿着违章告知单尽快处理违章。
第三步:交押金押金窗口缴押金,拿好押金条,领取并填写外观检验单。
第四步:外观检验持外观检验单到外观工位,先查相关手续,核验第三者保险(强制性保险)是否在有效期内。
手续查完之后才开始外观检验,这项检查主要看灯光有无破损、车身外观是否符合原样、悬架有无变动,还有天窗、轮胎等。
第五步:上线检测外观检验没问题,排队等候上线检测。
检测线负责刹车、大灯(远光)、底盘等内容的检测,大概5-10分钟,车开下线就可以领到一张计算机打印的表,大致有制动、灯光、喇叭等项目,合格的项目打印“0”,不合格的打印“X”。
一般都是灯光和刹车不合格。
不要紧,检测场都有调整灯光和刹车的地方。
刹车调整后要重新上线,灯光不用,调完以后盖个章就行。
第六步:总检审核都过关了,准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到大厅总检处签字盖章。
第七步:交费,领标各窗口交相关费用,退回押金,交工本费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标后和行驶证副证上均打印有效期。
绿标背后会写上有效期,就是下一次检验的月份。
检字会打孔,有孔的月份就是下次检验的月份。
4准备工作1.灯光暗,改装氙气大灯都可能让你的年检“卡壳” 年检的时候,车管所会对车辆的灯光进行检查。
如果被检查出车辆的灯光过 暗或者过强则会被视为不合格,不得通过年检。
因此,在年检前需要提前对车辆灯光进行检查。
如果灯光过暗,则应查看灯光线路以及灯泡是否老化,必要时更换相关部件。
如果改装了氙气大灯,建议在年检前恢复原车大灯的状态,以通过检测。
2.请确保车辆制动性能良好,刹车皮该换则换,车辆的制动性能是车辆安全性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在年检时是一项必 须要检查的项目。
所以,在年检前需要对刹车系统进行提前检查。
刹车油以及刹 车皮是刹车系统需要重点关注的两个地方。
刹车油过脏或者含水量过高会导致刹 车偏软,刹车皮磨耗过大会导致制动力下降和刹车异响。
经过检查,对相应部位 进行保养以让爱车顺利通过年检。
3.交通违章记录年检前先处理 交通违章记录未处理将影响年检的通过,请在年检前查询交通违章记录,如 有违规请尽快缴交罚款。
交通违章罚款的缴交,可到银行办理交通违章代缴业务即可。
4.先办理续保再参加年检 车辆年检都是以上牌时间为准的,年检时恰巧也是保险到期的时候,如果保单即将在15天以内到期,一定要先办理续保再参检。
申领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的资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以及《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如果是单位车辆,请在年检时带公章,同时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出示身份证原件。
5.年检前请洗车,并注重底盘的清洁,在年检时,车管所的工作人员会对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以及底盘进行检 查。
事先对车辆车身、发动机舱、底盘的进行清洗能给检测人员提供方面,也有利于通过年检。
6.把车身和挡风玻璃上的车贴以及影响视线的杂物拿掉 车身上贴大幅的装饰性车贴,或者贴上大幅炫目的车友会车标,都属于擅自改变车身外观的行为,年检时都无法通过。
而前挡或者后档玻璃下放太多装饰性杂物将阻挡驾驶员视线,影响行车安全,也将成为无法通过年检的原因。
所以在 年检前应该除去车身上的大型车标贴,并保持车内整洁,不要放过多的杂物。
年检时,车身外观必须和行驶证一致,像车牌的固封、螺丝、雨刷、车漆等 部位也要事先作一下自检。
而装大包围、尾翼,改排气管,换大轮胎等影响车身 外观的外加装置均无法通过年检,车主需在年检前全部拆除并恢复车辆原样。
7.灭火器和三角反光板是必备物品 车辆的灭火器和警示牌都是年检时的必备物品,有些车在出厂时并不随车配备灭火器。
所以车主应该自备一个,一来为了自己的安全,二来也能顺利通过年 检。
三角反光板一般是随车标配,如果丢失需在年检前配置一个。
[1]5年检须知所需资料车辆年检(个人)所需资料:1:行驶证原件2:交强险副本3.身份证复印件4.车辆车辆年检(单位)所需资料:1、行驶证原件2、交强险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盖鲜章)4、委托书(盖鲜章)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6、车辆最佳时间机动车在年审日前的3个月,都可接受检测申请年审。
最好提前两个月或1个多月,别等到距离年检到期只剩不几天才想起受检。
其次,每月10日前,检测站业务量相对偏少,是过线免排队的良机,中旬开始车子增多,下旬是扎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