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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判决书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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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询判决书

法院的判决依据只可是法条。

司法解释都只能作为一种办案思路,几乎不出现在判决书中,何况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其实是上一级法院,将研究司法解释和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对本院一般案件判决思路和判决依据的具体细化,就像法院的“公司章程”。

判决书中说理部分只能引用法条,连司法解释都不能直接出现在判决书的“依据某某法”部分,会议纪要效力较司法解释更低,更不能直接出现在判决书的“依据某某法”部分。

不过,现实中会议纪要比司法解释更好用,更能为审判长提供准确的判决思路。

判决书从哪些方面展开分析?

1、首先要看是不是新的证据,因为我们平常生活中所说的新的证据和法律上“新的证据”不是同一概念,是新的证据还是逾期提交的证据,这点在法律上是有界定的; 2、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在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质证,而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所以,如果是逾期提供的证据,是不能作为重新开通的理由的。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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